大家都知道《孤岛症候群》事件中最终的推理结果是由于sos团众人的撞门而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近来在复习的过程中看了德日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发现了这一事件中团长犯的一个的小错误。
团长大人因为认为最终的“罪犯”是阿虚等人而在一开始不揭露事件的真相。然而根据日本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必须达成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即达成因果关系。而本案(孤岛杀人事件)中,尽管“被害人”的死亡与“撞门”这一行为存在实质的联系,但并非这一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团长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
因为在刑事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因果关系可以因为“介入因素”和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而阻却,即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不必担负刑事责任。(以下是理论上的具体说明,感到无聊的可以无视……orz) 介入因素包括三种情形:
(1)自然事件,(2)第三人的行为,(3)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时,判断标准是: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上述三点需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最终结论。
举例: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分析:第一,先前行为是乙重伤苏某的行为,对苏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的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如果看到这里还没有晕那么请继续看分析的分割线----------- 同理:孤岛事件中,“被害人”圭一先生首先被刺,罪犯误以为已经杀死了被害人,随即离开,刀刺在笔记本上。虽然实质上被害人此时甚至可能还未受伤,但这仍应视为是致死的主要因素,而撞门的行为只应视为介入因素中的“第三人行为”,且三人是在无意识中采取了这一行为导致了直接的死亡,因而圭一先生的“死亡”只和阿裕先生的“*”有关,真正的“罪犯”只能是阿裕先生,且如果前一次“*”行为如果通过调查能够确证未构成致命伤害,就只能认定是故意杀人犯罪未遂。而“推门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是意外事件……团长纯粹是多操心了……
可见,作为“名侦探”的一大重要素质必须是首先懂法律…… 当然对于无视一切规则的团长大人,我们可不敢有这么高的要求( ̄口 ̄)!!再说这一事件本身就是出于娱乐而编造的。笔者在这里啰啰嗦嗦说了一大堆……无非是排解一下近期复习中的郁闷,在看案例中偶尔想到以上这些而已……各位千万不要锤我……
第一次发帖,还请多多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