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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A2 VS A4小组对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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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 彻底被遗忘的感觉真的好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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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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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为定期对赛辩论的辩论楼。只允许报名并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参与回复,乱入者后果自负!

本次的辩题为::NTR中,男方有没有错(PS:男方指成功NTR的一方)
正方观点为:男方错
反方观点为:男方没有错


正方队伍参赛人员:摔糕队
反方队伍参赛人员:年代


TIPS:
1.辩论期间请自觉注意用词,有素质地进行比赛。
2.请围绕辩题进行辩论,不要偏题。
3.限于论坛,辩论的即时性很低,回复较慢。请保持良好的耐心。
4.辩论双方的观点是对立的,但是辩论双方没有对错之分。



PS1.参赛人员报道,即本场参赛的2人报道即可,替补无需报道
PS2.若参赛一方只有1人,则可以选择弃权或单兵作战
PS3.若发现参赛一方2人为同一人,则取消参赛资格





1.首先是正方一名辩手发言,进行开篇陈词.占用一个楼层(应在辩论开始前准备好开篇陈词).(限制五分钟内完成)
2.反方一名辩手发言,进行开篇陈词.占用一个楼层(应在辩论开始前准备好开篇陈词).(限制五分钟内完成)
3.开始自由辩论阶段。可针对对方陈词攻辩提问等等。辩论过程善于利用文字语言,技巧,图片等等等。
4.接近9点时,本版版主会回帖告知双方暂停辩论,正反方代表各自进行总结陈词,不分先后。各占一个楼层。
5.辩论结束



[ 此贴被葉月零在2011-03-12 18:5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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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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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在谈论有错没有之前,我先定义一下NTR。由于NTR一词出自日语,维基百科及百度百科也不是最可信的,所以我以日语词典作准:

ね‐と・る【寝取る】

〔他五〕他人の夫・妻または情人と通じて自分の夫・妻または情人とする。(広辞苑―第六版)

[動ラ五(四)]他人の配偶者・愛人と情を通じて、自分のものとする。(http://dictionary.goo.ne.jp/leaf/jn2/170512/m0u/%E5%AF%9D%E5%8F%96%E3%82%8B/

【例文】
彼は妻を寝取られた。
His wife was unfaithful to him [slept with another man].(http://dictionary.goo.ne.jp/leaf/je2/58496/m0u/%E5%AF%9D%E5%8F%96%E3%82%8B/



无论是广辞苑的解释,抑或goo辞书的说法,都只是说「将别人的爱人(不一定是有婚书关系的配偶)变成自己的」,而从goo辞书里头和英辞书的例文所见,NTR只是unfaithful——不忠,无需包含任何床上运动。

何谓错呢?借用一下字典的定义:

(Wrong [n.] is) something wrong, immoral, or unethical; especially : principles, practices, or conduct contrary to justice, goodness, equity, or law.

Synonyms: bad, evildoing, ill, immorality, iniquity, sin, villainy, evil

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wrong



我将爱人定义为两人之间有恋爱关系,不论是名义上的抑或实际上的。

何为对错,众说纷纭。以英文的解释看来,可以说成「不道德的事」或「恶行」(见解释中的「immoral」和「unethical」,同义词中的「sin」与「evil」)。绝对的善与恶,是无法存在的,因为水至清则无鱼。

根据Gottfredson与Hirschi在1990年出版的书籍《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所写,人的所有行为皆能理解为追寻自己的愉悦或避免痛楚(All human conduct can be understood as the self-interested pursuit of pleasure or the avoidance of pain.)。

道德与义理是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规范。(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4)

在道德规范上,一双爱人,就如一对夫妇,应对对方忠贞,同时外人也不应妨碍他们。


NTR就是指第三者介入一段关系,并成功使其中一方变成自己的恋人,开展另一段关系。

这回事算得上道德吗?

为何要有恋爱,就是要让人试试对方如何,试对了才结婚,避免盲婚哑嫁。也就是理解为准婚姻关系也其实没差。更何况今日结婚了还可以离婚呢?

如果试不对,该做的先是分手,然后再去找另一个,次序不能对倒,因为还在关系之中的话,就要对对方忠贞;同样的,如果看上了某朵有草之花,该做的是等待而非介入——这就是道德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道德规范。

古语有云,莫以恶小而为之。

孟子.公孙丑上说:「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人是懂得明辨是非的,因为是非是很虚无的概念,每个人的尺度都不相同。

有一首写NTR的流行曲,其中有歌词这么写的:

累你跟他分开甚过份 望你因他伤心我不忍
爱若有原罪烙印 得到的一方都苦得很
为非作歹 只因我天真 无法自制 忘掉你已非单身



我很赞同填词人的说法,NTR是甚为过分,甚至称为一种道德上的罪行也不是言过其实。

因此,我认为NTR(无论成功抑或未遂)皆是有错的,因为它破坏了社会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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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一、关于发生。我想NTR之所以会成功发生,那么必然是失去利益方与代表利益方之间出现了一些问题(即使问题对于两人来说可能表现的极为隐蔽),获得利益方则觉得有机可乘,自己也有一定的动机,比如说对于代表利益方有着爱慕之情,亦或欲望之类的,于是便着手开始实施。那么,站在获得利益方的角度上来说,出发点并没有错



每个人都是对自己利益最好的裁判,所以普通法的概念之中,认为交由公正的第三者裁决,是最公平的方法。(陈文敏,《新版香港法概述》,2009:4)从成功NTR的人的主观角度看来,当然觉得自己没错。然而从客观的第三身的角度而言,那真的没错吗?没有道德的利益,可谓不义,也就是错了。


三、关于之后。无论代表利益方起先态度如何,NTR成功后,有着双方合意与否两种情况。如果非合意,那么则是代表利益方所做出的选择,之后造成的后果并不能归咎于获得利益方,也就无从讨论获得利益方对与错。如果代表利益方与获得利益方达成了合意的结局,之后的发展便会成为得利方与代表利益方两人之间都能接受的情况,那么获得利益方便没有错。



那选择就肯定是正确的吗?错误的抉择,使人后悔的抉择,不顾或罔顾道德伦理的抉择,我认为是错的,因为没有道德伦理的规范与约束,天下岂不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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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Re10楼:那就该当按照正常程序分手,分手之后在找另一个。

Re11楼:
1 愛するいとしい人。特別の関係にある異性。情婦。情夫。情人。
2 人を愛すること。
「必竟―の本心より出て」〈福沢・文明論之概略〉
http://dictionary.goo.ne.jp/leaf/jn2/845/m0u/%E6%84%9B%E4%BA%BA/



a lover (▼単数のときは通常,男性 (情夫) を指す.相愛のカップルはlovers.詩・歌詞・古い文学を別として,現在はいずれも深い関係の場合に用いる); 〔めかけ〕a mistress; 〔恋人〕a sweetheart (▼男女両方に用いる); 〔主に女性について〕one's love⇒こいびと(恋人)

http://dictionary.goo.ne.jp/leaf/je2/125/m0u/%E6%84%9B%E4%BA%BA/



Re12樓:明知是错的事而去做,那抉择自身就是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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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Re15楼:

对错是非,本来人心一尺。
刑法是道德的底线。
刑法在概念上是如同黎宏博士在《日本刑法精义》第九页的说法:「刑法无论如何只能通过避免侵害或威胁权宜的方式来实现,而不能对个人内心深处的思想进行干涉。」
我以为道德伦理的界定,也该站于客观的第三者角度,因为正如Black在《Woolman on Contract》4th Edition(W.Green, 2010)所说,人皆是对自己利益最有利的法官。因为才引申出陈文敏教授所说的「交由第三者作公平的裁决」,裁决的标准,就是道德价值观。

使自己活得更好更差,这无法论定,因为当作出选择之时,已牺牲另一选项,已牺牲的选项,无法实现,无法实现的话,有岂能知道它的后续发展是如何的呢?
会否后悔实在因人而异,但当作了抉择之后,有不开心不愉快的经历,难免会有一丝悔意,反问自己为何如此,尽管于事无补,也回不到去,只得继续下去;又或者是抉择之时,忘却考虑其他因素,抉择了才醒觉起来,一点悔意,如果还有恻隐之心的话,还是有的——然而,「无恻隐之心,非人也。」

道德伦理是社会的约束规范,共同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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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Re 16楼:那是极端状况。引用法的概念,也是有顾及到这点的,然而在那情况下,必得有医学证明该病者「没救」

Re 17楼:无疑,道德伦理存在于约定俗成。它规范了人要负责任,如中庸说的:「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忠恕違道不遠,施諸己而不愿,亦勿施於人。」,又如Jones and Cristie在《Criminal Law》一书中所举的一个例:「A person who supplies potentially dangerous drugs to a victim, in the knowledge that the latter intends to consume them, is responsible for the harm suffered.」(1995 SLT 248; 2000 SLT 771; [2007]UKHL 38)
如果是没错的,又何须负责呢?(对应Jones and Christie)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应中庸),如果是大家都不想承受的,那就应当是错的,就如Gottferdson与Hirschi在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一书的说法一样,人皆不欲痛,所以「水中照臉、彼此相符。人與人、心也相對。」(和合本箴言,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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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未知台端有否读过苏轼的六国论,六国割地让城之后无疑日子是好过一段日子,然而终得破灭之道——所以我认为不该只着眼于短线的对比,更要考虑长远的对照。

根据张爱玲在自己的文章里头的说法,她采用参差的写法是因为善與惡,靈與肉的斬釘截鐵的衝突那種古典的寫法,其实不足以描述那个动荡的年代。我也同意爱玲的说法,因为绝对的善与恶我也是觉得不存在的。

回应「强加于他人的价值观」一说,这其实包含了两种自由的概念,一者是「积极自由」而另一者是「消极自由」,根据沈旭辉博士的说法:哲學家柏林定義的積極自由(做甚麼的自由);而消极自由则是「不受外力干預的自由」(沈旭晖,2011)所以才有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主張每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倒算妥協。礼教是不吃人的,吃人的是愚守礼教的人——就如康德的说法:

康德(1724-1804)在《實踐理性批判》裡,從「實踐的基本原理」開始論述起「道德律」的問題。康德首次在西方建立自律道德(Autonomy)。他認為道德規範完全是由人(行動人),本身的理性而發出的,完全是自律的。

康德說理性的自律原則的原理,就是一種對無上命令的描述。有三個原理1.意志的合理性2.人做為目的自身的無限價值3.理性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特質。此即所謂的「目的國王」。

這可說是與英美傳統的他律道德(Heteronomy)不同。後者認為道德是是外力強加其上而形成的一種規範。然而如此立法,反而會形成一切法,不管良法或惡法都要遵守,而變成了獨裁。

        

          康德的倫理學是屬於責任論型態,(也稱為動機論),不同於邊沁的目的論。認為一個行為之為「善行」,全在乎它是純粹發自內心的責任感(以責任為唯一動機)。這種行為沒有目的,也不含其它動機,只因它是責任所在。不計後果,並不影響「善」之行為。責任完全來至於人之理性,理性發出道德命令,於是自動自發,便成了我的責任。有了道德律,它便會規定出相應之行為,由此道德律所規定之行為,便成為責任。故道德的本質是自律的,是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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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我认为NTR(事)是错的原因,在于它的不义,那是意志与本质上的问题(参见25楼康德之说)

我并无指出NTR者是绝对的错,也没表示被NTR者(无论是原本的男方抑或被NTR的女方)完全没错。我针对的是选择作出NTR行为的人,有错没有,所以就从本质上论说NTR这回事。

律师的存在,在于诠释对自己最为有利有利的论点,便于法官仲裁。

回应22楼,那就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争执点,盧梭社会契约论也由此而生。

绝对的善与恶,从来都不存在,我定义NTR为恶事,那是因为其「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民法概念),用唯物的角度来说,就是「它的成分当中,恶的成分比善的多」。

再说二十三楼的事,这就证明了大家都有责任。灯蛾扑火灯蛾自己扑进去,死了那叫活该,但我们可以反问,为何那里有一堆火呢?是谁陷害灯蛾的?

又如鸡蛋高墙论说,鸡蛋撞上高墙,鸡蛋碎了,墙肮脏了,到底错的是鸡蛋还是墙壁呢?如果墙壁不存在,鸡蛋就不会碎掉了;鸡蛋明知墙壁存在,却又撞过去,如果说它是活该的,就等同间接地承认了它的错。

如果根据康德的理论推演,其实法律也是一堆很主观的东西,然而大家接纳了,那一方面证明它是理性的,所以得不出恶法亦法的理论;另一方面反证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更好更平稳的生活,人皆放弃、牺牲某些自由,从而换取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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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Re 26楼:再引用沈旭辉博士一段话
沈母﹕對你﹐作者重要還是重構重要﹖

沈君﹕沒有了作者﹐最重要。理論﹐理解它à解構它à消化它à忘記它﹐它就屬於你。近年西方社科興起﹐因為哲學醬缸被打破﹐理論都從其他學科找靈感。

沈母﹕有人說你不踢球不能評足球國際關係。

沈君﹕畢特、基士文會評﹖

沈母﹕又說你連盧梭也不懂﹐死罪啊。

《沈旭暉﹕一年筆戰重溫之「阿媽﹐錯得太遲」——社會科學理論如何發展?》2011年2月




回应27楼:我认为不应近视,只考虑当前的利益,因为这会导致迷失方向;也不应过于看重未来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因为那会使你忘却眼前的障碍。我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将过去、现在、未来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影响与受影响来归纳结论。我所想指出的,只是不应只着眼当前利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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