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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藏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648〕武高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武藏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井铃,16岁,武藏住民,住×××。
委托代理人:藻月,18岁,武藏住民,住×××。
被告人:义直,?岁,现任武藏王,武藏住民,住×××。
武藏人民检察院以×检×诉〔16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义直犯惊吓萝莉罪、恐吓萝莉罪等多项罪名,于164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武藏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井铃及其法定代理人藻月,被告人义直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藏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义直犯萝莉惊吓罪、萝莉恐吓罪等多项罪名,严重违反了《武藏萝莉保护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二条以及第六章第五节第六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经鉴定,原告人向井铃的心脏及精神受到了相当的损害并且短期内不可恢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义直,即武藏王,于圣谱历1648年4月20日19:55分对原告人向井铃做出的犯罪行为成立。被告人于19:55分先后对原告人进行了惊吓、恐吓、逼问等多项暴力行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原告造成了难以恢复的生理以及心理创伤。证据为昨日展出的照片1、2、3、4,证据提供者路过的藻兽A。
本院认为,依据《武藏萝莉保护法》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从重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义直犯惊吓萝莉罪、恐吓萝莉罪、故意伤害萝莉罪,现判死刑缓刑10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圣谱历1648年4月22日生效。被告人义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井铃精神损失1亿円,支付日期为圣谱历1648年4月2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武藏 审判员:藻兽B 审判员:藻兽C 书记员:藻兽D
圣谱历1648年4月21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