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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A2 VS A4小组对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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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贴为定期对赛辩论的辩论楼。只允许报名并获得参赛资格的选手参与回复,乱入者后果自负!

本次的辩题为::NTR中,男方有没有错(PS:男方指成功NTR的一方)
正方观点为:男方错
反方观点为:男方没有错

正方队伍参赛人员:摔糕队
反方队伍参赛人员:年代

TIPS:
1.辩论期间请自觉注意用词,有素质地进行比赛。
2.请围绕辩题进行辩论,不要偏题。
3.限于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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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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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团新手

20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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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6楼:那是极端状况。引用法的概念,也是有顾及到这点的,然而在那情况下,必得有医学证明该病者「没救」

Re 17楼:无疑,道德伦理存在于约定俗成。它规范了人要负责任,如中庸说的:「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忠恕違道不遠,施諸己而不愿,亦勿施於人。」,又如Jones and Cristie在《Criminal Law》一书中所举的一个例:「A person who supplies potentially dangerous drugs to a victim, in the knowledge that the latter intends to consume them, is responsible for the harm suffered.」(1995 SLT 248; 2000 SLT 771; [2007]UKHL 38)
如果是没错的,又何须负责呢?(对应Jones and Christie)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应中庸),如果是大家都不想承受的,那就应当是错的,就如Gottferdson与Hirschi在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一书的说法一样,人皆不欲痛,所以「水中照臉、彼此相符。人與人、心也相對。」(和合本箴言,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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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日
帅哥离线 彻底被遗忘的感觉真的好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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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团之无敌水王!

21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请双方辩友注意,请不要偏离辩论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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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在感情生活方面,我们不应该仅仅以道德作为评价一个人或者一件事情的唯一标准。并没有理由说明为了道德,不忍伤害对方而委屈自己才是正确的,而本身在爱情方面,道德的概念是很模糊的。我们没有权利用道德去约束一个人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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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团五星级★★★★★

23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NTR成功的男方只是表达了自身的感情。并且,如果这个只是成功男方的一厢情愿,也是不能成功的。试想如果不是被NTR的一方有着让女方不满的地方,也不会让别人有机可乘。俗话说,苍蝇还不叮无缝的蛋呢。而苍蝇只是在正常的进行着自己的生活,所以错并不出自苍蝇。所以NTR成功的男方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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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的荣誉团员

24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伦理道德、亦或法律,虽为第三方的客观,亦不可作为绝对判断依据,依旧需要主观的介入,不然打官司还要律师作何?

关于感情,人的情感这种东西,最为复杂。若单单以伦理道德这种偏向主观的东西作为客观方向,去判断感情,是会做出一些可怕的判断的。
就比如贵辩友一开始便断定NTR即为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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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团新手

25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未知台端有否读过苏轼的六国论,六国割地让城之后无疑日子是好过一段日子,然而终得破灭之道——所以我认为不该只着眼于短线的对比,更要考虑长远的对照。

根据张爱玲在自己的文章里头的说法,她采用参差的写法是因为善與惡,靈與肉的斬釘截鐵的衝突那種古典的寫法,其实不足以描述那个动荡的年代。我也同意爱玲的说法,因为绝对的善与恶我也是觉得不存在的。

回应「强加于他人的价值观」一说,这其实包含了两种自由的概念,一者是「积极自由」而另一者是「消极自由」,根据沈旭辉博士的说法:哲學家柏林定義的積極自由(做甚麼的自由);而消极自由则是「不受外力干預的自由」(沈旭晖,2011)所以才有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主張每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倒算妥協。礼教是不吃人的,吃人的是愚守礼教的人——就如康德的说法:

康德(1724-1804)在《實踐理性批判》裡,從「實踐的基本原理」開始論述起「道德律」的問題。康德首次在西方建立自律道德(Autonomy)。他認為道德規範完全是由人(行動人),本身的理性而發出的,完全是自律的。

康德說理性的自律原則的原理,就是一種對無上命令的描述。有三個原理1.意志的合理性2.人做為目的自身的無限價值3.理性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特質。此即所謂的「目的國王」。

這可說是與英美傳統的他律道德(Heteronomy)不同。後者認為道德是是外力強加其上而形成的一種規範。然而如此立法,反而會形成一切法,不管良法或惡法都要遵守,而變成了獨裁。

        

          康德的倫理學是屬於責任論型態,(也稱為動機論),不同於邊沁的目的論。認為一個行為之為「善行」,全在乎它是純粹發自內心的責任感(以責任為唯一動機)。這種行為沒有目的,也不含其它動機,只因它是責任所在。不計後果,並不影響「善」之行為。責任完全來至於人之理性,理性發出道德命令,於是自動自發,便成了我的責任。有了道德律,它便會規定出相應之行為,由此道德律所規定之行為,便成為責任。故道德的本質是自律的,是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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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康德并不能作为一个典型范例。在康德的理论中存在了太多的不合实际。就康德本人来说,康德一生未娶。康德有过想娶妻的冲动,一次当他还在盘算自己的财产时,就被人捷足先登,另一次则是偶然邂逅了一位来柯尼斯堡旅游的年轻女子,当他还在对是否求婚进行哲学论证的时候,这位女子离开了柯尼斯堡,从此芳踪难觅,只能不了了之。海涅对此评价说:“康德的生平履历很难描写,因为他既没有生活过,也没有经历什么。”这样的范例不适合大众,更不适合谈感情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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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的荣誉团员

27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所以我认为不该只着眼于短线的对比,更要考虑长远的对照。



因为当作出选择之时,已牺牲另一选项,已牺牲的选项,无法实现,无法实现的话,有岂能知道它的后续发展是如何的呢?



根据以上两段贵辩友的发言,贵辩友觉得长远考虑较好,又认为未发生的事情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如何判断?
是否这样的话,还是考虑下眼前的短线更加好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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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团新手

28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我认为NTR(事)是错的原因,在于它的不义,那是意志与本质上的问题(参见25楼康德之说)

我并无指出NTR者是绝对的错,也没表示被NTR者(无论是原本的男方抑或被NTR的女方)完全没错。我针对的是选择作出NTR行为的人,有错没有,所以就从本质上论说NTR这回事。

律师的存在,在于诠释对自己最为有利有利的论点,便于法官仲裁。

回应22楼,那就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争执点,盧梭社会契约论也由此而生。

绝对的善与恶,从来都不存在,我定义NTR为恶事,那是因为其「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民法概念),用唯物的角度来说,就是「它的成分当中,恶的成分比善的多」。

再说二十三楼的事,这就证明了大家都有责任。灯蛾扑火灯蛾自己扑进去,死了那叫活该,但我们可以反问,为何那里有一堆火呢?是谁陷害灯蛾的?

又如鸡蛋高墙论说,鸡蛋撞上高墙,鸡蛋碎了,墙肮脏了,到底错的是鸡蛋还是墙壁呢?如果墙壁不存在,鸡蛋就不会碎掉了;鸡蛋明知墙壁存在,却又撞过去,如果说它是活该的,就等同间接地承认了它的错。

如果根据康德的理论推演,其实法律也是一堆很主观的东西,然而大家接纳了,那一方面证明它是理性的,所以得不出恶法亦法的理论;另一方面反证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更好更平稳的生活,人皆放弃、牺牲某些自由,从而换取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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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团之无敌水王!

29楼
发表于 2011/03/12 | 编辑



感谢双方的精彩辩论。本次辩论赛的自由辩论阶段已经结束。双方立刻停止自由回复。


距离本次辩论赛结束还有10分钟,请正反方派出代表进行本场辩论赛的结辩陈词。无需顺序,10分钟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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